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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非法集资办案指导意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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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0 17: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以集中统一处置为原则,并按照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比例发还。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要求,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应当重点打击,从严惩处。对于到案后积极(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尽力弥补本人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了解,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呈现。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意见》则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而制定。

  《意见》强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非法集资犯罪:虚构经营业务或者故意作夸大宣传的;明知集资参与人返利过高,或者招揽业务提成比例过高,不符合一般市场行情的;

  明知单位业务亏损,仍通过高息揽存等方式归还单位债务的;曾在其他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查处或取缔,之后又从事相同业务的;曾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工作,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参与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其他应当认定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应当根据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分别定罪处罚。对于先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事经营活动,后因严重亏损而采用欺骗方法吸收资金用于还债或挥霍的,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上的犯罪对象不同(所涉及的资金应当分别计算和认定),应当分别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意见》,关于追缴集资参与人的非法收益及被告人的退赔方面,应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不论集资参与人是否已先期离场,均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业务员),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除应当依法追缴其获取的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外,还可以责令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方面,《意见》指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以集中统一处置为原则,并按照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比例发还。

  对于应由审理法院处置的财物,原则上应当在作出一审判决前制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集资参与人名单、集资数额、财产查扣数额、返还本金数额、支付利息数额等。对于易贬值、易损耗的涉案财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应及时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予以先行处置。

  此外,《意见》还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理、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自首的认定、累犯的认定以及遗漏集资参与人及请求追加起诉的处理等方面做出规定。(文 / 立夏)

  来源: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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