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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跑路”平台, 警方的差别咋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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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2 00: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隔多日,互哥关心的“牛板金案件”再有新的进展。牛板金因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

  洪洞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组织出借人登陆“牛板金案件债权人信息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至于为什么不是杭州江干区经侦而是洪洞县经侦,互哥猜测,或许是杭州经侦办案人员紧张,将一些平台移交给其他地方经侦协办。

  所有的投资人在互联网登录“牛板金案件债权人信息核对平台”,网址如下:www.nbjzqr.com  


  互哥用一个朋友的信息核实过,得到如下信息,和本人投资信息完全吻合。


  说到这里不少投资人后台也问到,为什么牛板金不在公安部部署的非法集资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而是单独登记核实?

  9月10日,公安机关开始对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开展集中网上登记。首批上线登记的网贷平台案件有50起,至今有百余家平台登记。(该网址可以查看http://ecidcwc.mps.gov.cn

  大家或许混淆了一个概念,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互哥看来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网贷平台案例来看,

  非法集资罪是网贷平台方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比如e租宝等,压根就没想着还钱。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平台方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互哥研究了不少平台发现,如果网贷平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向需要借钱的企业提供运营生产的资金,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相反如果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类似于e租宝,中晋财富等平台,或者拆东墙补西墙,玩庞氏骗局,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再看借款方的情况,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目前的雷潮平台中来看,一部分案发后的网贷平台方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比如贝米钱包就是这样的情况。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这样来看,如果大家参与的平台出问题了,被列为非吸调查,说明投资人还是有机会拿回相当一部分的本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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