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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失踪死亡同居男友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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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3 23: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昆明某单位处长陈某女友失踪,郊外发现女友胡某尸体。种种疑点指向陈某:深夜他去了郊外的别墅、一个女人自述与他有染、胡某与陈某的手机信号在同一座基站、胶带上发现了他的6枚指纹。三年后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无罪,省高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女友失踪,郊外发现埋尸处

  陈某,男40多岁,昆明某单位处长。陈某多年前离了婚,有一个女儿。2009年他认识了四川泸州女子胡某,胡某比他小15岁离异带着一个小儿子,胡某离异后只身到昆明打工。两人认识后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胡某后来辞职做生意,生意失败后在家待业,死亡时30岁。

  案发后陈某说2012年3月8日晚上他下班回家,当晚9点他先哄胡某小儿子睡了后和胡某聊了会,两人就都睡了。第二天一早他出门上班,女友还到门口送他,3月9日下午3点多,陈某接到胡某短信,她在街上遇到朋友,晚上和朋友一起吃饭,晚点回家,让陈某去接儿子。到了晚上10点多,胡某没有回家,电话不通短信不回,这种情况从没发生过。陈某一个晚上也没有打听到胡某的消息,第二天一早陈某将胡失踪的事告诉了胡某在四川乡下的家人。

  胡家人连夜赶到昆明,多方联系后同样找不到胡某,于是报警。陈某在昆明郊区红色庄园别墅小区有一套别墅,该小区入驻率不高很荒凉,陈某与胡某平时并不住在这里,只是节假日偶尔过来。4天后胡家人在该别墅小区发现异常,在一片新土覆盖的区域胡家人怀疑下面埋着尸体,警方赶到后在下面挖出了胡某尸体。尸体双手双脚被胶带捆绑,身穿一套粉红色睡衣,脚上没有穿鞋。法医鉴定认为是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应当死于谋杀。

  种种疑点指向陈某,陈某被控谋杀女友

  胡家人和警方认为很多证据指向陈某

  1.法医鉴定胡某死亡时间为鉴定前的5天左右,且是最后一餐饭后6小时以上。法医尸检时间是2012年3月13日,往前算5天应当是38,陈某家晚饭时间为晚上6点,饭后6小时应当是3月8日的深夜到3月9日凌晨,当晚胡某在家睡觉没有外出。且胡某尸体被发现时,穿着一身睡衣,没有穿鞋

  2.3月9日陈某的运动轨迹十分诡异,小区门卫证实39日中午陈某开车进小区,车尾朝后停在陈某家楼下单元门前,陈某从车上搬了一些东西下来后上了楼。但陈某什么时候离开及是否搬东西下来他并不清楚,因为他刚好外出了。胡家人认为很有可能是将尸体搬了下来

  3. 39日当天半夜,陈某又开车出了城,警方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晚22:20分陈某开车上了出昆明的高速,23:31分在金锁出口下了高速,3月10日凌晨2:08分陈某从金锁上了高速,3:00回到了昆明城内。金锁出口下来10多公里就是红色庄园小区,陈某别墅就在哪里。深夜开车出城到埋尸现场,1个半小时后返,陈某行为诡异。警方认为陈某搬运埋尸的可能性较大,警方侦查实验表明开车从高速下来到达红色庄园陈某的别墅,找工具、挖土坑、掩埋尸体,再开车返回高速,整个过程用时1小时24分。

  4.如果胡某3月8日晚遇害,3月9日下午陈某受到的短信是否真的是胡所发?通讯部门资料显示39日下午15:21胡某手机所发短信是通过陈某单位所在基站发出,同时接收短信的陈某的手机也是通过该基站接收的,两部手机在同一个基站覆盖范围内。胡家聘请的律师曾和移动公司沟通,移动公司表示该基站只能覆盖陈某单位并不能覆盖其它的地方。陈某单位监控显示,3月9日陈某早上7:45到达单位,中午12点后短暂出门1点左右返回,下午16:36离开单位,胡某手机发出短信时陈某正在单位。监控显示,胡某当天没有去过陈某单位胡某家人认为短信也不像是胡某所发,语气、内容与胡某平日发短信习惯不符合。警方经过排查,没有找到当天与胡某在一起的朋友,也没有发现胡某的哪位朋友有作案嫌疑。

  5.胡某家人说,胡与陈同居后不久,,因为陈某的女儿十五六岁正处于青春期性格叛逆,再加上胡某脾气不是很好,双方发生了许多矛盾。警方调查显示,陈某在外面己经有了别的女人,谢女士陈述她与陈某通过征婚网站相识,陈某向她展开了追求,2012228日双方在一家宾馆发生了性关系,胡某死亡后她还与陈某同居在一起。胡某朋友说,胡曾经说如果陈某要与她分手,陈某得给她50万元的补偿,否则就要去告发他有经济问题。胡家人认为胡某手里掌握有陈某经济问题的材料并以此相逼,陈某才杀人灭口。

  6. 警方从捆绑胡某的胶带上提取到6枚指纹,通过比对6枚指纹均是陈某所留,其中2枚是血潜指纹

  2012年3月20日陈某被警方带走,2012年3月21日警方将陈某刑事拘留,认定他有重大作案嫌疑,涉嫌杀害同居女友胡某。

  三年后法院判决陈某无罪释放

  警方带走陈某后,一共给陈某做了14份讯问笔录,陈某一直否认杀人。2014年11月检察院将陈某起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中院2015年6月9日一审判决陈某无罪。

  陈某及代理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陈某无罪。

  1.陈某说案发前他与胡某婚纱照都拍好了,双方婚姻状况证明都己经开好了。陈某说双方同居三年相处融洽,陈某说胡某的朋友很多人都知道甚至去过郊区的别墅,陈某认为可能是胡某带朋友到别墅后出的事。陈某自述虽然女儿与胡某不和,但他和胡某的感情并未破裂,他与谢某女有交往但并没有发生性关系,顶多算精神出轨,他与胡某没有根本性的矛盾

  2.尸检报告认定死亡时间用词:5天左右,并不严谨。5天左右,可能是4也可能是6天,没法认定准确死亡时间。

  3.手机在同一座基站,只能证明两部手机距离很近。陈某指出其单位所在基站并非只覆盖其单位,通讯部门出具的材料也证明该基站并非只覆盖陈某单位,与其它基站存在重叠与交叉的地方,两部手机在同一基站出现,可能性有很多种。无法证明是陈某用胡某的手机在3月9日下午发的短信。

  3.陈某自述39日中午他回家仅10几分钟,车在门卫视野范围内,大中午他不可能搬运尸体。当晚驾车出城也不是埋尸而是寻找胡某。

  4. 陈某自述捆绑尸体的胶带是从他家别墅取得,所以才会有他的指纹,如果是他作案时没带手套,现场肯定会有很多指纹,不可能只有几枚指纹。陈某律师认为血指纹确实对陈某不利,到底是先沾血再留指纹还是先留下指纹再沾的血,都有可能,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5.警方对陈某家及陈某车辆进行过勘查,没有发现任何与凶案有关的痕迹物证

  一审法院认定:第一,作案现场不知道。第二,作案的工具不知道,钝器伤是什么钝器一直未查明;判决陈某无罪释放。

  一审判决后,检方向云南高院提起抗诉,后检方撤回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编者按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案,冤枉了一个无罪的人会严重动摇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间接证据的指向不具有唯一性,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时,只能判决一个人无罪。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的进步。

  法律知识点: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如有罪供述、目击证人证言、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等。间接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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