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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因认为智慧芽公司等未经许可,在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真题系统中,使用了自己撰写的900道考试真题解析,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杨某一纸诉状将智慧芽公司等诉至法院索赔63万元。那么“真题解析”是否构成作品呢?且看本文作者的分析。
原标题:“真题解析”是否构成作品?
据报道,因认为智慧芽公司等未经许可,在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真题系统中,使用了自己撰写的900道考试真题解析,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杨某一纸诉状将智慧芽公司等诉至法院索赔63万元。近日,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那么,对于此类图书引发的纠纷,应当如何界定作者的版权?
从整体上看,此类图书一般构成“汇编作品”。
首先,必须指出,此类图书往往是以某类考试真题的重现和解题为核心,因此,有一种常见的看法认为,此类图书并不受版权保护,因为考试真题即使构成作品,其著作权也应归属于国家相关的命题机关。事实上,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原因是尽管考试真题并非图书编写者本人设计,但是很多真题辅导书并非原样照搬所有的考试真题,而是从历年来的海量真题中按照相关的知识结构从中精心选择相关的典型考题并重新进行排序,并辅以“解题思路”“相关法条”等内容,体现出了不同于考试真题本身的独创性,符合现行著作权法关于“汇编作品”的定义,即“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由此可见,尽管单个的考试真题属于“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但只要对其重新进行了能体现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就同样可以主张为“汇编作品”,他人如果未经许可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商业性利用,相关权利人就可以起而维权。
从部分内容上看,此类图书的“解题思路”可以构成“文字作品”。
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此类图书的内容一般可以构成“汇编作品”,而其中由图书编写者自行编纂的“解题思路”的内容,又可以单独构成“文字作品”。这是因为,就其中的“考试真题”“相关法条”“参考答案”而言,尽管可以在满足法定的条件下在整体上可以成为“汇编作品”的组成部分,但单独就某一组成成分而言,要么不构成作品(相关法条、参考答案),要么可以构成作品但作者另有其人(考试真题),唯独只有其中的“解题思路”部分,属于图书编写者自行创作的个性化内容,因此可以主张版权,具体而言,在满足“独创性”的前提下,属于现行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即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对此,有观点认为,此类图书的“真题解析”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因是“真题解析”一般是按照试题解析常规的思路方法来展示的一种文字表达方式,所有人对试题进行同样的解析时,即使文字会有差异,但它基本表达思路基本相同,因此不应受到著作权保护。笔者认为,前述观点曲解了“思想表达二分法”, 此类图书的“真题解析”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谓“思想表达二分法”,是版权法上的重要原则,指的是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体现的思想。例如TRIPS协议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之保护范围仅及于表达,不及于观念、程序、操作方法或数理概念。我国也对该原则充分认同并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基本理念予以贯彻。具体到“真题解析”类图书中,“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如何运用呢?答案是,在此类图书中,由于考试真题的正确答案原则上是唯一的,因此其解题思路和方法通常来说是一致的,这就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换言之,任何人都可以以某类考试真题为基础以答题思路为指导自行编纂自己的解析类图书;但是,具体用何种表达来阐述这种解题思路和方法,不同的人却能表达出不同的结果,而这,正是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表达”,因此,如果未经许可大量复制、利用他人个性化表达出的具体“真题解析”,就可能侵害他人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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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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