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19|回复: 0

【紧急提醒】范冰冰因“刑法潜规则”而脱罪?公职人员千万别转!

[复制链接]

44

主题

0

回帖

134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34
发表于 2018-12-23 23: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天七点半,锁定基层警务。

  昨日,范冰冰涉税事件有了最新进展,一篇《范冰冰不用坐牢了?刑法九大潜规则,不看肠子都悔青》的文章很快就十万加,开始在网络热传。

  在此,警务君提醒所有的公职人员,一定不要在朋友圈转发这篇文章,否则可能会受到党纪处罚。

  原因如下:

  一、范冰冰的处理完全是依法开展,跟什么潜规则没什么关系。

  很多人把范冰冰事件跟一个韩国代购逃税最后获刑的空姐比较,空姐那个是走私罪,性质不同。很多人也拿范冰冰事件与刘晓庆事件比较,刘晓庆被判刑的时候,法条跟现在的法条不一样,相关法条根据社会发展做了调整。

  这个问题,在法律层面我们可以探讨,各抒己见,但是扯上什么潜规则,还和过去的很多事情一样,阴谋论,没什么长进。

  而且,现在说范冰冰不用坐牢为时尚早,目前范冰冰只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可以行政处罚。如果范冰冰不能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补缴税款、缴纳罚款,那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届时,手铐将无情的戴在她手上。

  二、刑法没有潜规则,九大潜规则完全是故意曲解。

  这样的谣言,其实很好辨识,下面,警务君简单反驳几个,大家一看就明白了。

  1、原文说:小偷盗窃,1000元即可定罪入刑;单位职工和国家公务员以小偷的手段获取单位财物,5000元以上才可定罪入刑。  结论是:在组织内部偷,比在社会上偷,起刑点有4000元优惠。

  完全是曲解,单位职工和公务员盗窃财物,和小偷是一样的定罪入刑。5000元指的是职务侵占罪,那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情形,跟盗窃完全是两回事。

  2.原文说:强奸是重罪,只要强行发生性关系或有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均应入罪,重者可获死刑;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多治安拘留或收容教育。  结论是:能够用钱搞定的事,是最安全的事。

  这完全就是扯淡了。强奸是强迫,嫖娼是你情我愿,性质完全不一样,并不是钱的原因。

  4.原文说:诈骗罪最高可获无期徒刑,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最高刑期10年。结论是:当骗子,也要讲究身份!

  完全是偷换概念,招摇撞骗罪是普通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去诈骗。不管什么身份,如果原因,都可能会涉嫌诈骗罪,也都可能涉嫌招摇撞骗罪,跟所谓的身份没有任何关系。

  三、这篇文章与国家大政方针不符,转发极有可能被党纪处罚

  前几天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而这篇文章中的很多内容,都涉及重大原则问题,且与党中央未保持一致。

  比如:

  九大潜规则第一条:在组织内部偷,比在社会上偷,起刑点有4000元优惠。

  我们党就是世界上最大的党组织,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我们组织内部只会比别人要求更严格,绝不会还有什么优惠。

  九大潜规则第四条:当骗子,也要讲究身份!

  总书记说的: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总之,多的我也不说了,互联网是个好东西,互联网也是危险的东西。请大家在上网的时候,一定要睁大眼睛,明辨是非,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犯错。

  同时,作为党员,一定要敢于亮剑,敢于与错误言论作斗争,以实际行动来维护我们的党和我们的国家。

  同在基层,都是战友,

  点赞、转发,是最好的支持!

  全部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基层警务整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