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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起设立黄金资管产品应备案 不得保本保息、不得刚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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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0 17: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融机构及代理销售的互联网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刚性兑付

  12月14日,央行针对黄金业务发布三个规范文件,规范黄金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以及规范黄金积存业务,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黄金市场风险。

  据了解,这三个规范文件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通知》)、《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互联网黄金业务办法》)与《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黄金积存业务办法》)。

  央行在《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通知》中明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央行表示,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通过其他金融机构或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互联网机构等代理销售其发行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上述代理销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其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以下统称代理销售机构。

  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向央行备案,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代理销售机构。

  其中,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提供代理销售机构是否符合代理销售监管规定的说明、双方合作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有关情况、相关风险判断、双方各自遵守黄金市场法律法规的承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材料。

  值得关注的是,央行还明确了互联网黄金业务的相关要求。根据介绍,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移动终端销售或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

  央行在《互联网黄金业务办法》中表示,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央行指出,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得将自身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转移给互联网机构。同时,央行还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

  代理销售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的公司法人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近三年未受到过金融监管、互联网行业主管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此外,未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央行还要求,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以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不得将代理销售黄金产品这一事项用于宣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其他业务。

  此外,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实行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对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及代理销售的互联网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刚性兑付。

  来源: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声明:文章不构成投资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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