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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死于出租屋 前男友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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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3 23: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女大学生神秘死亡、前男友被警方带走、死者体内检测出安眠药成份,两份认罪笔录高度雷同,羁押六年的嫌疑人无罪释放。

  女大学生在出租屋神秘死亡

  陈某,男,1985年出生,老家广东雷州,后考入广州某大学,2008年本科毕业。女朋友小璐1984年出生,两人是雷州同一个乡镇的老乡,小璐是家中独生女,父母是当地医院的医生。案发时小璐是广州某大学美术专业在校学生,性格乖巧的她几乎每天都会联系家人报平安,当时他们谈了3年多恋爱。

  2009年1月13日晚小璐来到陈某住处,当时陈某朋友杨帆(男)临时借住在陈某处,陈某做了饭菜,三人一起吃了晚饭,22:00多因陈某出租屋热水器坏了,陈某陪小璐回到她的出租屋,陈某第二天和同学杨某打游戏去了。

  两天后女友父亲联系不上小璐,打电话给陈某让他去找小璐,当天下午3点多,陈某与同学杨某一起来到小璐的出租屋,陈某有房门钥匙,敲门无人应答,打开房门后发现小璐抱着布玩具侧卧在床上己经死亡。

  两人报警后,警方很快赶到进行现场勘查,经法医鉴定女子是被人用手捂住口鼻导致机械性室息死亡,现场钱财没有丟失,门窗完好钥匙在室内,没有外人强行进入的痕迹,死者没有受到性侵犯。小璐的出租屋位于广州郊区某城中村,周围人员成份复杂,房间面积六七个平房。

  警方经侦查认为陈某杀害小璐,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死缓

  案发1个多月后,2009年2月24日早上8点,陈某与杨某在出租屋被警方带走,不久杨某被释放。2009年12月4日检方对陈某提起公诉,2012年1月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小璐家人认为警方认定陈某是杀人凶手,有大量的事实和证据。

  法院卷宗材料及陈某家人陈述显示:

  1.命案现场门窗完好,无强行进入的痕迹。陈某是除死者外唯一拥有房门钥匙的人,且陈某是最后一名进过现场并与小璐有过接触的人。

  2.小璐手机在陈某出租屋被发现。警方随后对陈某住处进行的搜查中找到小璐生前使用的手机挎包 银行卡 学生证等物品。

  3.小璐父亲说案发前一个月女儿告诉家人有了新男友,在广州自来水公司上班,她和陈某己经分手,小璐己经在外单独租屋居住。警方调查笔录显示,小璐的多名同学与朋友证实出事前2个月,小璐确实与陈某分手了,新交了个叫阿威的男友。小璐的家人认为,陈某因爱生恨杀人动机明显。

  4.警方的一份药物鉴定报告显示,小璐体内有安眠药的成分。小璐父亲说自己家人是学医的,女儿有什么不舒服吃任何药都会征求家人的意见,小璐从没和家人说过吃安眠药。警方调查证明,案发前4天陈某和同学杨某一起去过医院,医院处方显示杨某开了10颗安眠药。小璐父亲认为是陈某给小璐下了安眠药,等小璐昏睡时捂死了小璐。

  4.警方对陈某进行审讯,陈某承认杀人。讯问笔录中,陈某供述案发当晚他与小璐回到小璐出租屋,小璐想去十几公里外的朋友家洗澡,陈某认为太晚不安全,双方为此吵架,争吵中陈某一手控制小璐双手一手捂住小璐口鼻将她按在床上导致小璐窒息死亡。接着他给小璐抱上布玩具,伪造了现场,拿走了小璐的一些随身物品。

  5.法院开庭时多名侦查员出庭作证,不存在刑讯逼供开庭时警方还出具了陈某被看守所收押时及收押后一周的健康体检报告,陈某是被警方带走后的第二天被送进看守所的,报告显示陈某身上没有外伤也没有异常

  警方认为讯问笔录与现场勘查 外围调查 尸检报告等能相互印证,陈某就是杀人凶手

  陈某父亲认为儿子绝对不可能杀人,为儿子聘请了辩护律师。律师认为警方认定的作案动机与作案手法均不符常理,陈某当庭陈述警方刑讯逼供。

  1.为了洗澡这种小事就杀死女友,杀人动机不符合常理。律师认为一个完全正常的人,怎么可能因一点小争执,就将相恋多年的女友捂死呢?

  2.陈某供述的杀人手法不符合常理。陈某身高只有1.65米,并不强壮。无法用一只手抓住小璐两只手,并将她完全控制住。陈某一只手捂住小璐口鼻,小璐只要一甩头就可呼吸,无法导致窒息死亡。如果一只手控制住死者双手,死者临死前会拼命抓挠。尸检报告显示,小璐指甲中没有他人生物成分。

  3.陈某称受到了刑讯逼供。陈某自述被警方带到刑警队后被审讯人员扇耳光 扯头发 开着空调 风扇 吹冷风,认罪笔录是警方写好后让他签字画押的。警方一共给陈某做了7份讯问笔录,前3份笔录陈某否认杀人,直到2009年2月25日他才承认杀人,到了法庭他就翻供了。

  4.小璐随身物品出现在陈某住处有合理解释。小璐与家人联系报平安是在固定的时间23:00多,陈某离开小璐住处时,是小璐将随身物品交给他,让陈某代为向家人报平安。挎包是小璐让他带回住处洗洗,他就带回了住处。如果真是他杀人,他怎么可能还留着这些物证呢?

  5.警方在现场一共提取了6枚指纹,房门2枚 床边4枚,警方只比对出房门上1枚是陈某的,其它5枚没能比对出来,无法确定陈某是最后一个进入现场的人。

  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陈某向广东省高院上诉,认为自己无罪:

  1.陈某说因他家人反对他与小璐小往,为应付家人他们就分别租房居住,小璐家人和同学朋友看到的都是假象,他和小璐并没有分手,他和小璐相互间还拥有对方钥匙,小璐也经常到他的住所,小璐贵重物品也放在他屋里。如果真分手,小璐怎么会在他屋里吃饭洗澡?

  2.律师认为,讯问笔录中陈某并未供述给小璐下安眠药,且警方检测报告显示小璐体内安眠药浓度为40微克每百毫升(血液里)。资料显示,只有每百毫升血液里安眠药浓度达到100微克及以上,人体才会进入睡眠状态。

  3.看守所提供的体检报告是伪造的,陈某说除了收押当天的体检报告是他所签名,后来体检报告上的签名不是他所签

  4.两份认罪笔录高度雷同,两份笔录是伪造的。警方提供给法庭的两份陈某的认罪笔录分别是2009年3月2日和2009年4月7日做的讯问笔录,是法庭认定陈某有罪的主要依据。律师发现两份笔录在描述具体作案过程时有一大段话大约1000字高度雷同只相差3个字,连笔误也完全相同。陈某是2009年1月14日送小璐返回,笔录误记成了2009年3月14日。陈某发现尸体是2009年1月15日,笔录误记成了3月15日。这两份相隔1个月零5天的认罪笔录,两处笔误完全一样

  广东高院二审认定一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仍然判决死缓,陈某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无罪释放

  一审法院再次审理后还是认定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陈某不服判决,认为法院没有对体检签名有假及两份雷同笔录作出回应,他再次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开庭审理:

  1.庭审中专业鉴定人员表示受押一周后的体检报告确非陈某本人签名

  2.关于两份高度雷同笔录。侦查人员出庭表示,陈某怎么回答他们就怎么记录

  广东高院认为:

  1.受押后一周的体检报告并非陈某签名,但不能就此认定陈某受到了刑讯逼供。

  2.对于两份雷同笔录,侦查人员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侦查人员指事问供的可能,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警方最初的尸检报告没有对小璐死亡时间作出明确的认定,无法判断当晚陈某送小璐回家与小璐的死亡是否存在关联

  4.警方对陈某进行搜查,搜查证上陈某的签字时间是在搜查行为发生后的7个多月,是无证搜查,从陈某处搜查到的小璐的随身物品不能采信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杀害小璐的惟一性结论,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无罪

  编者按:陈某是2009年2月24日被警方带走羁押,2015年10月30日被无罪释放,他在看守所度过了6年多。2009年陈某刚大学毕业不久,结果人生最美好的六年在看守所度过。至于陈某到底有没有杀害小璐,只有他自己知道了。从法律上来讲,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他是杀人凶手。

  法律知识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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